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在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光谷聯交所”)進行的企業資產交易活動,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2〕3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指的企業資產轉讓,是指資產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通過光谷聯交所發布轉讓信息,公開掛牌轉讓企業資產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企業資產,是指單位或其他組織擁有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交通運輸工具、債權、知識產權等。
第四條企業資產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光谷聯交所按照本規則組織資產交易,自覺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企業資產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轉讓的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資產不得轉讓。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七條轉讓方轉讓資產,應當具有轉讓該標的的主體資格,保證該標的可以合法轉讓,并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須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
第八條轉讓方通過光谷聯交所轉讓企業資產時,應與光谷聯交所簽訂《委托合同》,提交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轉讓行為的決策與批準情況;
(四)資產評估報告(備案)或其他定價依據;
(五)轉讓標的的權屬證明;
(六)光谷聯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交易資產如涉及共有或設置其他權利的,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并提供相關權利人明確表示認可轉讓行為的書面材料。轉讓標的權屬關系復雜的,光谷聯交所可以要求轉讓方就轉讓事項提交《法律意見書》。
交易資產如涉及優先權的,應當提供其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交易資產為省外資產的,光谷聯交所將提供快速便捷的網上服務,方便企業辦理。轉讓方可通過互聯網登錄光谷聯交所網站在線委托,將提交資料掃描上傳,光谷聯交所進行網上審核受理委托。
第十條轉讓方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光谷聯交所在收到轉讓方委托及相關材料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及規范性審核。
第十二條經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光谷聯交所應當予以受理,并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光谷聯交所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告知轉讓方。
第十三條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企業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企業資產轉讓競價方式可以采取網絡競價、動態報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第十五條轉讓方在資產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要求的,光谷聯交所應當明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保證金的設置原則上應不超過轉讓底價的30%。
第三章 披露轉讓信息
第十六條企業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應當在光谷聯交所網站進行信息公告。省外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光谷聯交所可根據轉讓方需要在資產所在地產權交易機構同步發布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自光谷聯交所網站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信息公告期:
(一)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企業資產轉讓公開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品名、數量、用途等基本情況;
(二)公告期限、轉讓方式、掛牌價格、保證金設置、標的展示期、付款方式和期限等;
(三)其他需要轉讓方說明的事項。
第十九條 企業資產轉讓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備案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采取延期披露信息的,可以5個工作日為一周期延長。僅調整轉讓底價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資產轉讓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變更其他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應符合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第二十二條 企業資產轉讓信息正式披露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取消所發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變更轉讓公告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委托光谷聯交所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發布,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三條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光谷聯交所提出受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轉讓資產在省外的,意向受讓方可按項目公告要求在線填寫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讓申請文件》;
(二)意向受讓方合法有效的決策文件(自然人情形除外);
(三)意向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四)光谷聯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需交納交易保證金的,須按公告要求交納。逾期未交納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采取聯合受讓的,聯合受讓各方應簽訂聯合受讓協議。聯合受讓各方需委托辦理受讓相關事宜的,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并明確授權范圍、代理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光谷聯交所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意向受讓方可以到光谷聯交所查閱轉讓標的的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五條如涉及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權利人行使優先權的,共有人、承租人或其他權利人應在發布企業資產轉讓信息公告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規則參與交易。
第二十六條意向受讓方應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光谷聯交所對意向受讓方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二十八條轉讓方在收到光谷聯交所的資格確認意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對受讓方資格條件存有異議,應當在書面意見中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光谷聯交所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二十九條光谷聯交所可在公告發布期間設置轉讓標的的展示期,意向受讓方要求查勘轉讓標的的,轉讓方應予以配合。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條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光谷聯交所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光谷聯交所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約定及時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條資產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的方式,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交割事項,合同的生效條件,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等。
第三十三條光谷聯交所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轉讓公告的內容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交易合同進行審核備案。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四條資產轉讓成交后,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第三十五條資產交易各方應通過光谷聯交所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資產交易資金包括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一般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三十六條光谷聯交所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集中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受讓方應在資產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光谷聯交所指定的資金結算賬戶。受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可轉為交易價款。未受讓的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按約定退還至原賬戶。
第三十八條具備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光谷聯交所應按約定完成交易價款劃轉。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九條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支付到光谷聯交所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服務費用后,光谷聯交所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并將交易結果通過光谷聯交所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
第四十條交易憑證應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成交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四十二條交易雙方憑光谷聯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到相關資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等有關手續。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三條資產交易信息公告期間,如資產發生毀損、滅失或與信息公告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情形時,轉讓方如決定中止、終結交易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光谷聯交所,由此產生糾紛的,轉讓方應依法承擔責任。資產交易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應當在光谷聯交所網站上如實披露。
第四十四條如發生電力故障、網絡故障、系統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活動無法繼續進行或繼續進行顯失公平的,光谷聯交所應當中止交易。
在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因素消除后,光谷聯交所應當宣布交易繼續進行,也可另擇交易時間,并通知各交易相關方。
第四十五條交易過程中,公、檢、法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發出中止交易書面通知的,光谷聯交所應及時中止交易活動。
第四十六條資產交易過程中發生如下情況的,光谷聯交所應當視具體情況,做出中止或者終結交易的決定,過錯方因如下行為造成他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轉讓標的存在權屬瑕疵,屬于轉讓方無權處分、越權處分的資產;
(二)轉讓方隱瞞轉讓標的重大缺陷或其它重大事項,提供轉讓標的虛假材料的;
(三)意向受讓方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秩序,妨礙公平競爭、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四)發生其他違反本規則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交易無法進行的。
第四十七條意向受讓方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交易秩序、妨礙公平競爭、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一經核實,光谷聯交所將取消該受讓方資格,該意向受讓方如參與了競價,其競價過程中的報價為無效報價。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產權交易相關方可以向光谷聯交所申請調解。爭議涉及光谷聯交所時,產權交易相關方可以向光谷聯交所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交易過程完成,交易雙方已簽訂交易合同的,如發生爭議,當事人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置爭議。
第五十條本規則未作明確規定的,按照光谷聯交所相關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光谷聯交所應當在網站上公示湖北省物價局關于國有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標準。交易雙方應當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
第五十二條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及受讓方應當對在交易過程中獲悉的交易對方及標的的相關情況承擔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信息預披露及信息披露公告時間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五十四條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對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本規則適用于光谷聯交所及各市州公司,由光谷聯交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六條本規則報湖北省國資委備案,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6月23日發布的《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國有企業資產交易操作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