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光谷聯交所”)有序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交易業務,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交易行為,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6號)、《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鄂財績規[2017]3號)及《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深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放管服”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財行資發[2019]7號)等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轉讓方”)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是指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準程序后,通過光谷聯交所發布轉讓信息,公開掛牌轉讓的國有產股權、資產等,以協議、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等方式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向有關部門履行申報審批手續,除特殊情況外,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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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受理產權轉讓申請
第五條?轉讓方委托光谷聯交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應與光谷聯交所簽訂《產權交易委托合同》,并提交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轉讓方內部決策及請示文件;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的核準(備案)文件;
(四)轉讓方資格證明文件;
(五)轉讓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六)《產權轉讓申請書》;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轉讓方有償轉讓評估價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資產,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涉及轉移土地使用權、房屋資產產權,以及貨幣性資產處置的(不含股權),由主管部門審核并明確審核意見及依據,形成正式文件后報湖北省財政廳審批;
(二)凡土地處置20畝(含20畝)以上的,或房屋處置評估價值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股權轉讓評估價值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并明確審核意見及依據,形成正式文件報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財政廳提出審核意見后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資產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按照資產處置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審批,主管部門應當與批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及相關情況通過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系統備案。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資產處置,授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處置;
(四)涉及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處置事項的,按照《湖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湖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轉讓方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光谷聯交所對轉讓方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核。
第九條?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主管單位書面同意。
第十條?轉讓方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價的30% 。
第三章??發布產權轉讓信息
第十一條?光谷聯交所在收到轉讓方委托及相關材料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信息披露內容的規范性、提交材料的齊全性進行審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予以受理,發布產權轉讓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光谷聯交所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告知轉讓方。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自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少于20個工作日。其中資產轉讓項目,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如需同時在報刊發布信息的,信息公告期自報刊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產權轉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及轉讓方的基本情況;
(二)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三)財務信息、評估信息;
(四)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七)國有控制權轉移的,是否涉及職工安置;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十四條?產權公告發布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取消所發布的公告,也不得擅自變更轉讓公告的內容。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委托光谷聯交所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發布,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若涉及到降低掛牌價格再次掛牌的,掛牌價格應重新報湖北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五條?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長信息披露時間。延長信息披露時間的,每次延長期限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轉讓信息發布時的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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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意向受讓登記
第十七條?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內,向光谷聯交所提出受讓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讓申請文件》;
(二)意向受讓方合法有效的決策文件;
(三)意向受讓方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四)保證金交納憑證;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意向受讓方應當全面了解轉讓相關信息,審慎作出受讓決定。一旦完成報名事項,即視為已知曉轉讓標的的現狀和瑕疵,自愿接受轉讓條件。
第十九條?意向受讓方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光谷聯交所對意向受讓方所提交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和規范性審核。
第二十條?意向受讓方應在信息發布截止日前按公告要求向本所提交申請材料,并交納交易保證金。逾期未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第二十一條?轉讓涉及優先受讓權情形的,行權人應在信息披露期間向光谷聯交所提出意向受讓申請,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光谷聯交所規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意向受讓方可在信息發布期間對轉讓標的進行盡職調查,轉讓方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公告期截止后5個工作日內,光谷聯交所將經審核通過并按時交納保證金的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初審的反饋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二十四條?若只有一家意向受讓方進行了登記,轉讓方在收到光谷聯交所的反饋意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反饋意見上報至湖北省財政廳,由湖北省財政廳對意向受讓方資格予以確認后,由轉讓方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若有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意向受讓方進行了登記,轉讓方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
第二十五條?如對意向受讓方資格條件存有異議,應當在書面意見中說明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光谷聯交所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方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轉讓方逾期未予回復的,視為同意光谷聯交所作出的資格確認意見。
第二十六條?光谷聯交所在收到轉讓方的資格審核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意向受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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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組織交易簽約
第二十七條?信息發布期滿后,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交易雙方采取協議方式成交,成交價格按掛牌價格與受讓方報價孰高原則決定;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由光谷聯交所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公開競價。
第二十八條??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動態報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二十九條?意向受讓方在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之日起3個工作日,須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十條?光谷聯交所按照轉讓公告的內容及競價交易(報價)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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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交易結算
第三十一條?交易價款原則應當通過光谷聯交所進行結算。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按照相關約定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也可按照《關于省直國有資產收益直繳國庫的通知》的規定由受讓方將交易價款直接上繳國庫。受讓方提供有效國庫上繳憑證后,保證金將按其原交款途徑退還。
?第三十二條?交易雙方應分別按《交易委托合同》及《承諾函》的約定向光谷聯交所支付服務費用。若因交易雙方不按規定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或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又解除的,光谷聯交所向交易雙方已收取的服務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十三條?光谷聯交所在產權交易合同備案、確認交易價款及交易雙方的服務費用到賬后。由光谷聯交所出具交易憑證并辦理交易價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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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異常情況處理
第三十四條?轉讓信息公告期間,由于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決定中止、終結轉讓,并書面通知光谷聯交所,由此產生糾紛的,轉讓方應依法承擔責任。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應當在光谷聯交所網站上如實披露。
第三十五條?在組織實施網絡競價過程中,如發生電力故障、網絡故障、系統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競價(報價)活動無法繼續進行或繼續進行顯失公平的,光谷聯交所應當中止網絡競價活動。
影響競價活動正常進行的因素消除后,光谷聯交所應與各相關方協商確定重新組織競價(報價)活動的安排。
第三十六條?轉讓過程中,公、檢、法機關及相關行政部門發出中止轉讓書面通知的,光谷聯交所應及時中止轉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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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七條?轉讓過程中發生如下情況的,光谷聯交所應當視具體情況,做出中止或終結的決定,過錯方因如下行為造成他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產權轉讓存在權屬瑕疵,屬于轉讓方無權處分、越權處分的;
(二)轉讓方刻意隱瞞轉讓的標的的重大缺陷或其他重大事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意向受讓方對報名資料弄虛作假,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他人、壓低價格,擾亂競價(報價)秩序,妨礙公平競爭、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四)發生其他違反本規則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致使無法進行的。
第三十八條?意向受讓方出現第三十七條(三)情況的,一經核實,光谷聯交所將取消其報名資格,其在競價(報價)過程中的報價為無效報價。
第三十九條?光谷聯交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對交易雙方涉及利益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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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條?交易過程中發生爭執的,當事人可以向光谷聯交所申請調解。爭議涉及光谷聯交所時,當事人可以向光谷聯交所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交易程序完成,交易雙方已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如發生爭執,當事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處置爭議。
第四十二條?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對公開轉讓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規則報湖北省財政廳報備,由光谷聯交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